安全施工一般要求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必须对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项目经理部应按有关规定设专职安全员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3)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
(4)在恶劣的气候条件下,严禁进行拆除作业。
(5)临时用电必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执行。
(6)严禁立体交叉作业。水平作业各工位间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7)作业人员使用手持机具时,严禁超负荷或带故障运转。
(8)楼内的施工垃圾,应采用封闭的垃圾道或垃圾袋运下,不得向下抛掷。
(9)应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车道,保证充足的消防水源,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10)施工过程中,当发生重大险情或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排除险情、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机械拆除
1.进行高处作业拆除时,以较大尺寸的构件或沉重的材料,必须采用起重机及时吊下。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分类堆放在指‘’定场所,严禁向下抛掷。
2.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每台起重机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载荷的80%,且应对第‘’一吊进行试吊作业,施工中必须保持两台起重机同步作业。
3.拆除吊装作业的起重机司机,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按照现行国家l标准《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 5082的规定作业。
4.拆除钢屋架时,必须采用绳索将其拴牢,待起重机吊稳后,方可进行‘’气焊切割作业。吊运过程中,应采取辅助措施使被吊物处于稳定状态。
5.拆除桥梁时应先拆除桥面的附属设施及挂件、护栏等。
.1 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确保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保障从业人员在拆除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拆除工程特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房屋附属结构设施拆除的施工安全及管理。
1.0.3 本规范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文的单位;本规范所称施工单位是指已取得爆l破与拆除工程资l质,可承担拆除施工任务的单位。
1.0.4 建筑拆除工程必须由具备爆l破或拆除专l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施工,严禁将工程非l法转包。
1.0.5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向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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